林某是一名在校就讀的大學生,沒有收入來源,在看到兼職群里發布的借用身份證給他人注冊公司可以賺錢,便報名了。事后,林某感覺出讓身份信息為他人開設公司可能存在隱患,于是前往稅務局辦理注銷業務。但當他辦理注銷時,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告知利用林某名字注冊的公司已被鎖定。原來是稅務局利用大數據開展稅收風險排查,通過指標篩選鎖定了一批疑似“空殼公司”,其中包括了林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該公司在林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已涉嫌虛開了8萬多元增值稅普通發票。
當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告知林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虛開發票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責任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林某沒想到幫別人注冊公司惹出這么大麻煩,懊悔不已。目前,林某的問題還在進一步調查核實中。
稅務局在開展稅收風險排查時發現像林某這樣被不法分子誤導出借身份證情況的人不在少數,有利用假期打工的學生,沒有穩定職業、急于賺錢的人,有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他們對相關稅收法律大多不了解,對個人身份信息保護意識不強,在蠅頭小利面前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誤導,不知出借個人身份信息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
自稅務實名辦稅實行以來,購買或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虛假注冊公司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一部分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利用部分人“輕松賺錢”的心理,通過“兼職”、“微信打卡”、“賺積分”、“送禮品”、“電信服務進鄉村”等不法活動騙取個人身份信息,隨即注冊公司并從事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
一家公司一旦被列入工商異常名錄或稅務黑名單,將可能導致無法在稅務部門、工商部門、銀行辦理相關業務,也可能影響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征信。我們在這里要提醒廣大市民群眾,不要因蠅頭小利就幫助他人注冊公司,這可能會給自己打上稅務“黑名單”的印記,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三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